美國《有毒物質控制法案》由美國國會于1976年頒布,1977年生效,由美國環保署(EPA)負責具體政策的落實和執行,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(CBP)配合EPA對進口化學品開展例行檢查。2016年6月7日,美國參議院投票一致通過了Lautenberg Act (H.R. 2576)法規。該法規是對美國生效40多年的有毒物質控制法(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, TSCA)進行的重大改革,對美國的化學品管理有著深遠的歷史意義。
TSCA法案旨在綜合考慮美國境內流通的化學物質對環境、經濟和社會的影響,預防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 “不合理風險” 。經多次修訂,TSCA已成為美國有效管理化學物質的重要法規。
TSCA名錄
TSCA名錄為一動態名錄,共收錄約85,000多種化學物質,分為公開部分和保密部分。TSCA法規將管理的化學物質分為“現有化學物質”和“新化學物質”兩大類,已列入TSCA名錄的物質為現有物質,未列入的則為新物質。某些特定用途的化學品并不屬于TSCA法規的管理范疇,具體如表1所示。
表1 不屬于TSCA法規管理的化學物質
如表1所示,TSCA法規主要管理的是工業用化學物質,而煙草制品、核材料等8大類化學物質由于其用途的特殊性,由特定法規負責管理,例如,食品、食品添加劑、藥品和化妝品統一由美國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規(FDA)管理。
現有化學物質管理
在TSCA法規中,現有化學物質的生產商和進口商需履行4種不同合規義務,具體如表2所示。
表2 不同的合規義務
新化學物質管理
對于未列入TSCA名錄中的新化學物質,由于其生產、使用、危害和暴露等信息都屬于未知狀態,根據TSCA的要求,在進口或生產前需向EPA提交預生產申報(Pre-Manufacture Notice,簡稱PMN)。生產商/進口商需至少提前90天向EPA遞交PMN申報材料,以便EPA進行審核。對于一些特殊用途、數量較小的化學品,如數量較小且只用于研發的化學物質、僅用于商業開發和市場測試的物質等,EPA制定了特殊豁免條件,可以提交豁免PMN申報申請。
TSCA合規建議
1. 明確產品是否列入TSCA監管范圍種,并判斷產品中的物質是否為新化學物質;
2. 對于新化學物質如果不滿足豁免要求的,需提交預生產申報(PMN);對于現有化學物質判斷是否需要SNUN申報
3. 對于一般的化學物質,則需完成TSCA遵循聲明或豁免聲明。
4. 如果是現有物質且年出口噸位在25,000磅以上(約11.3噸)以上,則需提交CDR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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